【CPA业务探讨】净额法下对采购商品的列报项目探讨
问
视野网友:
净额法下的上游供应商材料采购若期末尚未发给下游客户,还留在被审计单位;亦或者收入确认为寄售模式,截至报告期末,下游客户尚未耗用的材料款,是否这些材料款均应当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而不是计入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
另外被审计单位属于IPO企业,在统计采购大表的时候,这部分供应商的采购款是否也不应当统计进去?我理解因为最终会和收入抵消。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既然采用净额法,就说明本企业对相关商品(原材料)是没有控制权的,因此也就不应列为本企业的存货。建议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
这类采购虽然形式上转移了物权,但并未转移会计上的控制权,所以也就不应纳入采购和销售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