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后新增业务收入与新增资产是否纳入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范围?

15.会计文章

按照准则,商誉减值测试,对于资产组现金流量预计基本原则是: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在现实工作中,如果并购后产生了新的业务收入,是否应将新的业务收入纳入现金流量预计范围,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看业务收入是否构成并购时协同效应范围。

新增业务与原收购资产组高度绑定、依赖并购取得的协同效应,新增业务现金流与原资产组无法拆分、属于维持或延续原有资产组经营能力的业务扩张(不是全新独立业务),则新增业务收入计入该资产组现金流;属于购买日后全新独立业务板块,该新业务本身不依赖本次并购的协同效应、可独立产生现金流,则不能并入原有商誉资产组的现金流,新业务单独作为另一资产组,原有商誉不分摊至该新资产组,新业务收入不参与原有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刊登《对商誉资产组的认知差异探析》(作者:王进江 孙建忠)一文,新增业务分为三个类型:①新业务所属资产新增;②原业务扩大生产或服务能力新增;③原业务简单维持新增。文章认为:原业务新增应纳入资产组中,尤其是原业务的简单维持新增。

证监会《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情况的通报》:“有的上市公司未根据子公司业务变更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范围。”因此,利用与购买日协同效应无关新增业务扩大未来现金流量计算范围,在监管层面受到关注。

另外一个问题,企业并购后被收购资产组新增资产是否考虑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范围内?这个问题基本原则是与对应现金流入考虑原则保持一致,如果属于计算范围内的现金流入,则相应资产新增也考虑在内,否则不能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