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环研究:问题5-1-23(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的列报问题)
问题:
1、对于子公司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章第四节(见第301页)规定:“在企业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请问归属于母公司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应列示在哪个报表项目中?
2、如果仅仅是权益法核算,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是否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考虑?
解答: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从非人民币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到人民币报表时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按股权比例计算应归属母公司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并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作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少数股东的部分,应当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本年度的变动金额,无论是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部分还是归属少数股东的部分,均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的组成部分,并填列在“(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内(注:以《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所附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为例)。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从非人民币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到人民币报表时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因为合营、联营企业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只是权益法核算,所以在投资方的报表上应将其中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本企业的享有或承担部分作为“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注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在利润表中该明细项名称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作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列报。
即,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本年度的变动金额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本企业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虽然也同样构成本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项目与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