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解读|营收扣除怎么算、一票否决权能不能出表?10个典型案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发布的《会计监管动态》(2021年第2期),用10个典型案例把这两类问题串了起来。这一期,我们逐个拆开讲。
一、退市新规:营业收入到底怎么扣?
退市新规引入了"营业收入"财务类退市指标。交易所随后发布通知,明确了具体扣除事项。围绕扣除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在实务中提出了四个高频疑问。
- “其他业务收入"不完全等于会计科目
新规里的"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参考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但两者不能画等号。
工业企业卖不用的原材料,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新药研发企业授权他人使用药品专利,则属于正常经营业务产生的收入。
年审会计师要盯住两点:
▍这类扣除收入并不直接对应"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里核算的内容也可能需要扣除;
▍不能简单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判断,要看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和业务模式。
- 新增贸易:看能不能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当年新增的贸易,能不能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一家生产制造企业,长期靠生产和销售商品赚钱,今年突然做起了贸易,与原有模式明显不符——新增贸易收入应当扣除。
一家大宗商品贸易商,当年新增水果贸易,供应商和客户都与原有业务差得很远,难以形成稳定模式——同样应当扣除。
核查时重点关注:新增贸易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符;新增贸易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贸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 主营业务范围:看合并报表,不看子公司个别报表
合并报表通常包含多个子公司,各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可能都不一样。
比如上市公司以生产和销售商品为主,但某个子公司持有金融牌照做常规金融业务。对这家子公司来说,收入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在合并报表层面,这块收入不属于合并口径的主营业务。
计算退市指标时,要从合并报表角度判断,不能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认定主营业务。
- 营收扣除标准 ≠ 非经常性损益口径
两者依据的规则不同,不需要保持一致:
| 判断事项 | 依据 |
|---|---|
| 是否触及营业收入类退市指标 | 《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 |
|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
不要把两套标准混用。 一套是退市口径,一套是披露口径,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二、10个典型案例:把模糊地带逐个拆开
这一部分按原文件的六个系列展开。每个案例都用"背景—要点—认定—启示"四段拆解,并附上2024年以来IPO审核问询中的同类情形,以及给财务人员的具体提示。
(一)收入系列
案例1|利润分成销售模式下的可变对价
案例背景
A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B经销商销售,采用买断式经销。产品运到B的仓库并验收后,B拥有全部渠道的销售和处置权,损毁灭失风险由B承担,未售出部分不可退货。
B支付的货款分两部分:一部分按A的产品成本计量,必须支付;另一部分是可变部分——如果B最终销售的价格高于成本,毛利部分双方五五分成。B实现最终销售后出具结算单,收到发票后付款。
争议或违规要点
分成部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按什么金额确认?控制权是在发货时、验收时还是最终销售时转移?
监管分析与认定
监管分三步给出了认定。
第一步,控制权转移时点在B验收时点。理由是:验收后不可退货,说明商品已被接受;B拥有全部渠道的销售处置权并承担损毁风险,说明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无论是否实现最终销售,B都要支付按成本计量的货款,说明已承担现时付款义务。三项事实共同指向验收时点确认收入。
第二步,分成部分属于可变对价。这部分金额取决于未来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及其毛利,属于根据或有事项确定的对价。
第三步,可变对价要估计,并受"限制"约束。企业应按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最佳估计数,综合考虑历史信息、当前信息和预测信息;同时,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不得超过"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结论:在验收时点确认收入,金额=按成本计量的部分+利润分成的最佳估计数。
实操启示
先定控制权转移时点,再拆交易价格。“出具结算单"是结算流程,不是收入确认的触发点。 分成类合同必须建立可变对价的估计模型和期末复核机制,否则每个报告期末都会被追问。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联亚药业(科创板) | 与境外经销商约定的收益分成如何确认 | 认定为制剂销售合同的可变对价;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成本部分,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经销商销售数据和分成比例确定分成金额计入收入 |
| 光峰科技(688007) | 参与下游利润分成的收入确认 | 按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在收入确认时合理估计 |
| 久吾高科(300631) | 石膏煅烧线"利润分成"合作模式 | 说明合作模式实质与收入确认方法 |
联亚药业的问询回复里有一句很关键的话:“利润分成计算过程中的对外销售收入于药品销售时点难以合理估计”。这正是可变对价要靠期末估计、而不能靠发货时拍数的原因。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合同里出现"分成"“结算单"“按下游销售计算"字样时,先做一件事:把交易价格拆成"确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可变部分要有可复核的估计底稿,包括历史毛利水平、当期市场情况和期末回款数据。
(二)研发支出系列
案例2|CSO机构提供的调研服务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
案例背景
某生物医药公司A聘请一家提供市场服务的CSO公司做新产品调研。调研服务费由五个具体研发项目构成。A的研发流程包含基础研究和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前需要基于背景、目标和临床需求调研及信息收集,对可行性和必要性做评审审批。
CSO提供服务的依托是它和医院的合作关系——通过收集患者需求和同类产品优劣势信息,开展新产品调研。A把这笔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用。
争议或违规要点
由CSO提供、听起来像"市场服务"的调研费,能不能算研发费用?
监管分析与认定
关键看一点:调研服务是否用于公司的研发活动。
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把研究阶段定义为探索性的、为后续开发做准备的活动,比如为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则把研发活动定义为: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回到本案:调研费由五个具体研发项目构成,调研是立项前或立项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若CSO的工作确实是研发流程中的一环,作为研发流程一部分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实操启示
归集依据是 “研发流程节点”,不是服务商的名字或合同名目。判断时问自己三句话:这项工作是哪个研发阶段的一环?它的产出用在哪里?有没有立项评审和成果应用的过程记录?
如果CSO做的是产品上市后的推广、渠道维护,那属于销售费用,与研发费用是两条线。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同时涉及"研发"和"市场"时,最好在合同阶段就按项目和阶段拆分费用,而不是整笔入账后再回头解释。立项文件、调研报告、评审记录,都是这条证据链的组成部分。
(三)股份支付系列
案例3|向员工以外的其他方(客户、供应商)授予股份
案例背景
A公司的主要客户在A增资扩股时认购了部分股份,入股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一致;A与该客户的销售价格公允,合同条款处于正常商业范围内。
争议或违规要点
这种情况下,A需不需要就授予客户的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监管分析与认定
股份支付的定义是: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
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说得很直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所以客户、供应商本来就在股份支付的规范范围内。接下来看公允性:
▍若A与客户日常销售价格公允、客户未提供额外服务、入股是自主市场商业行为且价格公允——不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若客户入股价格低于股份公允价值——需要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实操启示
客户、供应商入股,要做**“双公允"验证**: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日常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两者有一个说不清,都容易被定性为股份支付。更要警惕"入股+采购/销售"被认定为一揽子安排。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华卓精科 | “客户入股与采购是否属于一揽子安排,是否属于应确认股份支付的情形” | 论证入股与购销相互独立、定价各自公允 |
| 健信超导 | GE医疗入股是否应计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客户入股与产品销售是否属于一揽子安排 | 以入股协议、协商过程、同月战略供货协议为切入点说明商业实质 |
| 锐石创芯 | 客户入股背景及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特殊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应计提股份支付 | 比对同轮同价、说明无业绩绑定 |
| 斯比特 | 报告期内引入客户入股的背景、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 以估值报告与外部投资者价格比对 |
回复思路万变不离其宗:同轮同价、参照估值报告、购销独立、无业绩绑定四条能站住,就能论证不构成股份支付;站不住,差额就要进费用。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客户、供应商入股,别只看"钱到没到账”。要同步准备三份材料:入股定价依据(评估或估值报告)、与同期外部投资者的价格比对表、入股前后购销价格与条件的对比表。
案例4|集团内股份支付:子公司激励母公司及兄弟公司员工
案例背景
集团内子公司A向集团内某员工持股平台发行10,000万份限制性股票。其中,A自身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获取4,000万股,剩余股份由A的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即A的兄弟公司)员工获取。
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需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合并计算,计入相关费用及资本公积。在A的个别报表层面,A只就自身员工部分确认了股权激励费用。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入股时,公允价值与入股成本之间的差额,已由各公司将资金划入A并计入A的资本公积。
争议或违规要点
A公司层面,要不要对授予母公司及其他兄弟公司员工的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监管分析与认定
依据证监会《会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股份支付始终强调**“谁受益,谁确认费用”。股份支付的核心,是对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的激励或补偿。
所以关键问题变成:母公司及兄弟公司的员工,是否为A公司提供服务?
▍若未提供服务:不符合"谁受益,谁确认费用”,A仅确认自身员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确认母公司及兄弟公司层面的费用,是合理的;
▍若提供了服务且入股价格低于公允价值:A需按入股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按员工为A和集团内其他公司服务的贡献程度在各公司之间分摊。
此外,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还要关注入股公允价值与入股成本的差额是否导致A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是否需要由集团内其他主体将资金划入A公司补足差额。
实操启示
跨主体激励有两个易错点:一是"费用归属”——先判断服务受益关系,再定费用落在谁头上;二是"资金路径"——资金划转的会计处理必须与费用确认逻辑一致,避免出现"钱到了、费用没确认"或反过来的情形。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云舟生物 | 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如何分类 | 认定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发行人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无结算义务,按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
| 胜科纳米、鸿星科技、中创化工、马可波罗 | 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导致老股东超比例获益,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 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该情形也属于股份支付 |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集团内激励的账务处理,起点不是"谁发了股票",而是"谁得到了服务"。把服务关系、资金路径、费用分摊三张表对齐,才能在问询时说清楚。
(四)合并财务报表系列
案例5|能否基于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背景
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股权:A能对C施加重大影响,B能对C实施控制。201X年,A和B签订一致行动协议——B不可撤销地、无期限地将表决权全权委托A行使,并将指派的董事改由A指派;A承担的C公司可变回报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A由此取得了C半数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董事席位。
争议或违规要点
仅凭一纸表决权委托,A能否把C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监管分析与认定
判断能否合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原则,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
有一句话是原则性的:在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享有控制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具体要关注三点:
| 关注点 | 具体要问什么 |
|---|---|
| 变更表决权的商业合理性 | 是否发生了新事项导致B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是否存在通过变更合并范围达到某种经济后果的动机 |
| 权力是否实质性移交 | 董事改派是否只是"换个代表",实际派出人员是否变化;A派出的董事及管理人员与B派出人员是否重合;权力移交在现有治理结构下能否贯彻落实 |
| 可变回报和风险是否匹配 | A虽可行使多数表决权,但承担的可变回报和风险未变化,与可行使的表决权无法匹配 |
结论:若A面临的可变回报和风险不足以表明其为主要责任人,A只是作为控股股东B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不应将C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实操启示
控制的判断是三件套:权力、可变回报、权力与回报的联系。拿到表决权,不等于拥有控制。为特定财务结果而调整合并范围,恰恰是监管重点盯防的方向。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上海瀚讯(300762) | 2024年11月实际控制人将中科宇联1,50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发行人行使,2024年发行人将中科宇联纳入合并范围 | 说明变更合并范围的依据、商业合理性与权力实质移交情况 |
| 丽尚国潮(600738) | 表决权委托解除后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 说明出表时点,以及由此被动形成的对外财务资助与对外担保 |
| 荣丰控股(000668) | 表决权委托解除,威宇医疗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 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说明转换的会计处理 |
这三家合起来恰好覆盖了一个问题的两端:进表要有理由,出表同样要有理由。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是"工具",不是"理由"。做控制判断时,把"商业合理性—权力实质移交—可变回报与风险"三层依次过一遍,能通过的再谈合并。
案例6|能否基于一票否决权将被投资方出表
案例背景
A公司与外部投资者B共同设立Z公司,持股80%、20%,A自Z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01X年,Z引入C和D两名新投资者。增资完成后,A、B、C、D持股比例分别为64%、16%、10%、10%。Z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A委派4名,B、C、D各委派1名。
根据Z公司章程,B、C、D在Z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中,对Z的经营和财务活动等重要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A与B、C、D不存在关联关系,A也没有对B、C、D作出保证收回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
争议或违规要点
A仍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董事席位,能否继续把Z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监管分析与认定
这里要区分两类权利:
| 权利类型 | 特征 | 对控制的影响 |
|---|---|---|
| 保护性权利 | 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行使;既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拥有权力 | 不影响他人对其实施控制 |
| 实质性权利 | 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可执行的权利 | 可能使他人无法主导相关活动 |
B、C、D的一票否决权覆盖Z的经营和财务活动等重要事项,不属于只能在根本性改变或例外情况下才能行使的保护性权利,而属于可实际行使的实质性权利。
结论:B、C、D拥有对Z的实质性权利,A无法单方面主导Z的相关活动,不应再将Z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实操启示
判断一票否决权,要看三个维度:覆盖范围(是少数保护事项,还是经营和财务等重要事项)、可行使性(有没有实际行使的能力和条件)、是否仅为保护性。覆盖"重要事项"的否决权,很容易越过保护性边界。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华盛锂电(688353) | 子公司出表时点的确定依据 | 出表日判断标准:以相关协议签订为起点,核对一票否决权是否已实质性取消、款项支付是否达标、财产交接手续是否完成,“三者同时满足方可出表” |
| 惠科股份 | 国有少数股东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影响控制 | 认定其"仅在国有少数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能行使,属于一项保护性权利",且历史上从未行使 |
| 长鑫科技 |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人大会享有的一票否决权 | 认定属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性条款,不影响发行人对该主体的控制 |
| 燧原科技 | 腾讯科技及其提名董事享有的一票否决权 | 多名投资方均享有且无差异,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无法据此单方实现控制 |
顺着华盛锂电的口径往下想一步:既然"实质性取消一票否决权"是出表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存在一票否决权"就是不得出表的信号。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对被投资方的章程做一次专项梳理:把"一票否决权"条款逐条列出来,标注它覆盖哪些事项、在什么条件下行使。这个清单直接决定并表还是出表。
(五)金融工具系列
案例7|附回购义务的股权投资:回购义务要不要确认金融负债
案例背景
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与具有国资背景的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C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A将C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合同约定,B出资的资本金,从资本金到账后第5年开始,由A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次在连续三年内完成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为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加固定收益。
同时约定:届时若因境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A不能在境内独资经营,则A可以选择由B继续持有C合计12%的股份。
争议或违规要点
本来要全额回购,但其中12%附了一条"受法规限制就可以不回购"的或有条款。这12%也是金融负债吗?
监管分析与认定
监管分两段处理。
无法选择不回购的部分:30%股权中,A需要按本金加收益逐步回购。对于A无法选择不回购的部分,A无法避免交付现金的义务,需作为一项金融负债处理。
附有法规限制的部分:合同约定若回购时受法律法规限制,A可选择不回购该部分股权,这属于或有结算事项。按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只有当该或有结算事项"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时,分类时才不需要考虑它。
本案中,境外法律法规可能随政治经济环境随时修订,不属于上述极端情形;而且A不能控制法律法规的修订,无法无条件地避免对该部分股权的现金结算义务。
结论:A应当将对B持有的C公司30%股权的回购义务整体作为一项金融负债处理。
实操启示
金融负债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问题:能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 不看回购是"强制"还是"选择权"的名义。“或有结算条款"的豁免门槛极高,别轻易套用"极端罕见”;跨境架构下的法规约束,通常不构成豁免。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惠科股份 | 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 合并报表层面因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支付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确认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
| 曙光集团 | 对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回购义务 | 将负有回购义务的东华科技对新疆曙光绿华5%少数股东权益确认为金融负债 |
| 长光辰芯 | 对杭州辰芯回购义务的处理 | 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均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1亿元金融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 |
| 道生天合 | 什刹海创投入股款的性质 | 收到投资款时即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义务取消后转为权益性投资,不涉及股份支付 |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签回购条款时,就同步写清三样东西:回购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以及"公司能否无条件避免支付现金"的分析结论。第三样最容易漏,也最容易在审核中被抓住。
案例8|可赎回优先股:能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背景
A公司持有B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1,000,000股。若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A有权要求B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
争议或违规要点
A能否把这笔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监管分析与认定
按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限定:此处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准则第37号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回到本案:A在B控制权变动或B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时有权要求赎回,这些事项不受B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且其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因此,B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其赎回优先股的义务,该优先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既然在发行方层面不是权益工具,从投资方A的角度,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实操启示
一笔投资能不能指定FVOCI,答案在发行方那边。先看发行方是否把它确认为权益工具,再谈投资方的分类。可赎回条款、投资人回售权这类安排,很容易把工具推成金融负债。
IPO实证(2024年以来)
近两年IPO反馈中,未检索到"可赎回优先股指定FVOCI"的直接对应问询。相近的关注集中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合理性: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阳光诺和 | 对外投资为何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均低于20%、未委派董事、不具有重大影响,属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FVOCI符合准则 |
| 大名城 | 对佰才邦的股权投资列报科目 | 论证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非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合理性 |
| 六国化工 | 对宜昌明珠的股权投资分类 | 系战略性投资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划分为FVOCI并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分类结论时,底稿里要能回答两个问题:这笔投资是不是非交易性的?被投资方把对应工具确认为权益还是负债?两个问题的答案,决定分类能不能成立。
案例9|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收利息怎么记
案例背景
A公司持有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金额10,000万元,票面利率5%,实际利率4%,该项投资结息日为每月21日。
20X1年12月31日,A公司将12月21日至12月31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了"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争议或违规要点
未到结息日的应计利息,应该记入"应收利息",还是应该并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监管分析与认定
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项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而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回到本案:A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应以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并调整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不应以票面利率计算未到结息日的利息,并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实操启示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利息处理记住两句:实际利率法计提,计入账面余额。“应收利息"科目只装"已到期未收到"的部分。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华龙证券 | 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FVTPL、FVOCI的分类与利息确认 | 逐类说明分类依据与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 |
| 远大智能(002689) |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 | 引述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明确"应收利息"等不在"其他应收款"核算范围内 |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不一致时,别让两个利率同时出现在利息计提里。列报考题只要回答一句:这笔利息是"已到期未收”,还是"尚未到期的应计”?
(六)其他
案例10|违规担保的预计负债:能否以期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为由转回
案例背景
A公司存在对控股股东B公司的违规担保。截至20X2年末,B公司对相关违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0亿元。
20X3年1月,B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被受理;20X3年12月,B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X4年1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草案中B对其所负债务100%清偿。
20X3年资产负债表日,A拟将20X4年1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据此全额冲回前期计提的大额预计负债并确认损益。
争议或违规要点
期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能不能作为期后调整事项,支持全额冲回预计负债?
监管分析与认定
监管给出了两层理由,都不能支持A的做法。
第一层,它不属于期后调整事项。 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期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的事项"。本案中,法院在受理批准重整计划后,于20X3年12月31日,A仍然无法可靠判断重整协议能否通过裁定、重整债务的清偿能否顺利实施。法院裁定批准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而非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因此不属于期后调整事项。
第二层,预计负债的现时义务并未解除。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债务重组协议明确规定了偿债条件的,在相关债务未按规定偿付之前,相关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本案中B并未履行重整计划相关的偿债约定,例如现金偿付、股权划转、债权划转等,因此A关于预计负债的现时义务并未解除,不应当全额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并确认损益。
实操启示
期后事项能不能调整报表,只问一句:它是不是给"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补了证据? 债务人重整计划获批,不等于担保人的义务解除;债务重组要"偿债条件已实际履行",才谈得上终止确认。
IPO实证(2024年以来)
| 公司 | 问询关注点 | 回复思路 |
|---|---|---|
| 风和医疗 | 诉讼判决结果如何影响报表 | 将判决结果作为2023年1-6月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冲回原依据判决确认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另一案件二审败诉则计提预计负债 |
| 江苏设计 | EPC亏损合同预计负债转回 | 说明"前期认定为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后又依据甲方确认完工量转回"的依据及合理性,回应"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的情形“的追问 |
| 嘉立创 | 诉讼预计负债的计提与冲回 | 支付债务后于期末冲回相应预计负债 |
江苏设计那条追问值得记下来:预计负债的转回,监管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在调节利润”。 所以转回的时点、依据和金额,都要有可追溯的证据。
给财务人员的提示
涉及预计负债转回时,底稿里至少要有三层证据: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的判断依据、期后事项性质的判断(调整/非调整)、现时义务是否解除的判断。缺任何一层,全额转回都站不住。
写在最后
把这10个案例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条共同的线索。
监管关心的从来不是"科目选哪个"这种表面问题,而是每个会计判断背后的事实链条:控制权转移了吗?服务真的提供了吗?控制真的取得了?现金真的能避免支付吗?
准则给的是判断框架,监管要的是判断依据。
对财务人员来说,最实用的做法是:在每一笔有争议的交易发生时,就把这四句话的答案写进底稿。
▍事实是什么? ▍它落在准则的哪个定义里? ▍我的判断链条是什么? ▍如果期末情况变了,我拿什么证据重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