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解读|收入确认与金融工具:6个典型案例拆解与IPO问询应对

15.会计文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1期(总第7期)发布,其中"典型案例研究"栏目集中披露了 6 个会计处理疑难问题,横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三大领域。 

这 6 个案例的共同特征是:业务模式本身并不罕见,真正的争议点集中在"该按哪一条准则的哪一条路径处理"。监管在认定中反复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和"分岔口判断"——同一个交易形态,放在不同的业务实质下,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本期我们逐个拆解这 6 个案例,并结合 IPO 审核问询中的同类反馈问题,梳理可落地的应对思路。 

说明:本期"近期案例"检索范围限定为 2024年10月至2026年10月期间披露的公告。为便于对照,部分案例引用了 IPO 在审项目与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材料,已在文中逐一标注其性质与披露时间;凡未检索到近两年上市企业相似 IPO 案例的,本文直接写明"未检索到",不作推测性补充。

CONTENTS

本期目录

一、收入系列(3 则)

案例1|卖方信贷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案例2|补签书面合同情形下的收入确认问题

案例3|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财务报表系列(2 则)

案例4|附带回售权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案例5|同一控制下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三、金融工具系列(1 则)

案例6|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计负债问题

案例 01/卖方信贷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问题:公司应在哪个时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材料切割设备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由于切割设备初始购置价格较高,B公司在设备移交时支付全部款项存在困难。 

 为减轻B公司资金负担、同时确保A公司及时回款,双方采用附回购义务的融资租赁销售模式:A公司与B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签署附回购义务的融资租赁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向A公司购买切割设备并支付货款,再由B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承租该设备;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A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并承继融资租赁公司对B公司的全部租赁合同权益。 

出现分歧的要点

 分歧集中在 “谁是A公司的客户” 以及 “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 这两个前置问题上。 

 从法律形式看,融资租赁公司是设备的购买方,似乎才是A公司的客户;但从交易实质看,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了资金,B公司才是设备的真正购买方和使用方。 

 另有一个易被忽略的时点问题:若履约过程中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高,收入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监管分析与认定

第一步:识别真正的客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要求,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五项条件时,才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本业务模式下,虽然法律形式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切割设备的购买方,但交易实质上融资租赁公司仅是资金提供方,B公司才是设备的真正购买方和使用方,是A公司的客户。 

第二步:判断"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 A公司因转让设备而有权取得的对价能否很可能收回,取决于B公司是否有能力和意图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款。 

若A公司认为该对价很可能收回,且同时满足第五条其他条件 →在客户取得切割设备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若A公司认为不满足"很可能收回" → 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第三步:回购义务单独处理。 A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的回购义务,如果属于一项财务担保合同,按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步:后续期间的信用风险变化。 在新业务、新客户场景中,企业通常缺乏充分的历史经验和数据,但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信息、谨慎判断并持续关注信用风险。 

关键结论:即使合同开始日认为满足第五条五项条件,若履约后续期间有迹象表明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高,需重新评估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时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若不满足,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第五条五项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但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近期 IPO 案例

检索结论:未检索到近两年上市企业(2024年10月—2026年10月)的相似 IPO 反馈案例。

以下为检索中发现的、在审项目与已上市公司回复中涉及同类业务模式的素材,均不满足"近两年上市"条件,仅作业务模式对照参考:

主体 性质与时间 相关表述
钶锐锶创业板IPO在审 预披露 2026-07-03 在融资租赁销售业务对比中披露:“国盛智科(688558.SH)融资租赁销售:发行人将产品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出租给承租人,发行人没有回购义务”
欧诺科技主板IPO在审 主板问询与回复 2026-08-03 同业长荣股份_“有部分融资租赁销售……存在产品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进行;上市后年报未披露此业务模式销售”_
纽威数控688697.SH 被引为可比公司 — “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通常在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由客户向发行人直接支付预付款;在发行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剩余款项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发行人支付。”

回复思路要点(可复用于同类问题)

1. 先定客户,再定时点。 用一份"交易实质图"把三方(厂商、客户、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货物流、风险承担安排画清楚,明确谁是真正的购买方与使用方,以此锁定收入准则下的"客户"。

2. 区分"有回购义务"与"无回购义务"。 这直接决定两件事:收入确认的"很可能收回"判断对象,以及是否需要额外确认一项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可比公司的做法是重要参照。

3. 同业对比作为佐证。 审核机构往往关注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同类业务处理方式,建议预先准备同业在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承担回购义务的对照说明。

来源:钶锐锶《8-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7-03);欧诺科技《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6-08-03)

实操启示 · 给财务负责人的三条动作

① 把回购义务写进收入确认判断书。 在新业务、新客户场景中,“很可能收回"缺乏历史数据支撑时,至少应收集:客户信用评级与回款历史、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信与代偿安排、回购触发条件与回购对价、触发概率的评估依据。这四项是回答"很可能收回"的最小证据集。

② 履约期间建立信用风险监控机制。 不能只在合同开始日做一次判断。建议按季度复核客户回款情况,一旦出现逾期或负面信号,即启动"是否停止确认收入"的评估,并保留评估结论的书面记录。

③ 停止确认 ≠ 冲回已确认收入。 这是最容易出错的一点。监管明确"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实务中不应追溯冲回。

案例 02/补签书面合同情形下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在先发货后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在取得客户验收/签收时确认收入?

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客户多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部分项目期限要求紧张,客户内部合同审批流程较长。 

 为抢占市场,对于部分信誉度较好、长期合作的客户,在判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A公司会根据客户的意向性订单进行生产和组织发货,待客户内部流程审批完毕后,双方才签署正式书面合同。 

 业务人员一般通过当面交流、电话联系、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客户谈判确定合同细节。A公司认为商务沟通记录与正式合同约定条款不存在差异、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邮件记录、口头约定及取得的客户验收/签收单据确认收入。 

出现分歧的要点

 分歧只有一个核心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否已经存在?

 监管的关切在于:新收入准则下的"合同"是双方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权利义务,而非特定文件。没有正式文本时,需要逐项验证合同要件是否已在商务沟通中落地。 

监管分析与认定

合同不拘泥于形式。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的含义强调双方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拘泥于合同的具体形式——除书面形式外,还包含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合同的书面条款也可能只是格式条款,可能还需要与客户间的邮件或其他补充协议,并了解口头沟通、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情况以及正常的商业惯例,以识别合同的所有条款。 

结论:有条件认可,但须逐项验证

若微信记录、邮件往来以及客户提供的发货申请单等商务沟通记录,已包含合同的主要要素,且双方长期合作、该情形符合商业惯例,则即使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基于商务沟通记录评估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双方是否实质上已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如果商务沟通记录同时满足了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则合同成立,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但有前提条件。 由于A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早于书面合同签订日,A公司应: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妥善保存内部文件和外部沟通记录、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方式。

近期 IPO 案例

检索结论:未检索到近两年上市企业(2024年10月—2026年10月)以"未签书面合同/补签合同即确认收入"为问询要点的相似 IPO 反馈案例。

不过近期 IPO 审核中"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问询密度较高,可作为间接参照。下列项目均为 IPO 在审项目,尚未上市:

主体 性质与时间 反馈问题/回复表述
海明润874930 北交所问询与回复 2026-09-24 “公司在客户签收时已实现商品控制权及主要风险报酬的转移,以客户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
苏讯新材874335 北交所问询与回复 2026-08-20 “公司以经客户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风险转移及控制权转移时点一致”
钶锐锶创业板IPO在审 预披露 2026-08-05 “公司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符合数控系统商品属性及行业惯例”
华盛雷达科创板IPO在审 预披露 2026-05-12 “公司销售相控阵气象雷达需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客户验收进度将直接影响公司收入确认进度”

回复思路要点(可复用于同类问题)

1. 把"证据链"做实,而不是只做"结论”。 审核关注的是可验证性。回复时应按"磋商记录 → 订单/发货申请单 → 客户确认文件 → 控制权转移判断"四段式列示证据,并附对应的文件名称、日期与关键条款摘录。

2. 主动做同业口径对照。 上表四家的表述都指向同一逻辑:收入确认时点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交货/风险转移/控制权转移时点一致。若公司无书面合同,则更需通过商务沟通记录还原出上述条款。

3. 把"长期合作 + 商业惯例"作为组合证据。 这两个条件是监管明确并列的"门槛",需同时成立。准备好历史交易的合同签署流程、以往年度收入确认政策的一贯性说明,有助于证明商业惯例确实存在。

来源:海明润《会计师审核问询函回复》(2026-09-24);苏讯新材《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8-20);钶锐锶《8-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8-05);华盛雷达《8-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5-12)

实操启示 · 给财务负责人的三条动作

① 立刻检视在手业务的合同齐备性。 对已发货未签约的项目做一次全量盘点,按"是否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是否包含主要要素、是否长期合作惯例"三项标注风险等级。高风险项目不宜仅凭验收单确认收入。

② 把沟通记录纳入会计档案,而不是留在业务部门。 微信、邮件、口头沟通记录是本案例中唯一的合同替代证据。建议建立明确的归集与保存机制,保存期限至少覆盖收入确认后的审计周期。

③ 从源头改变流程,而非事后补解释。 监管已经点明要"规范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方式"。对确有紧急项目的,建议采用"客户书面确认函(含要素摘要)+ 后补正式合同"的双轨机制,而非完全依赖口头约定。

案例 03/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问题:运输费用列报项目调整应按照差错更正还是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案例背景

准则背景。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021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也再次强调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具体情形。 A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2020年,A公司为履行客户合同发生运输费120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上述文件,A公司拟将2021年相关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 

出现分歧的要点

 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两种观点各有依据: 

差错更正派 原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准则,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变更派 编制2020年年报时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2021年报按财政部实施问答变更列报项目,可作会计政策变更。

监管分析与认定

监管对第二种观点作出了明确回应: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企业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调整运输费的列报项目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还是会计政策变更,实务中目前存在不同理解……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在编制2020年年报时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根据财政部2021年11月发布的实施问答变更运输费的列报项目,可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A公司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对运输费的核算科目进行调整,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类调整的触发原因: 

· 因准则理解错误导致的差错 → 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

· 因准则口径明确后作出的列报调整 → 会计政策变更,按准则规定衔接处理。

近期 IPO 案例

检索结论:检索到近两年披露的同类问询案例,但均为 IPO 在审项目,无"近两年上市企业"的 IPO 反馈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审核机构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已相当具体和细致:

主体 性质与时间 反馈问题/回复表述
洛轴股份创业板IPO在审 预披露 2026-04-17 反馈问题直指要点:"(四)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用用途、未归入合同履行成本的原因"
福建德尔主板IPO在审 主板问询与回复 2025-02-13 回复口径:“发行人包装物周转运费核算具体内容为客户回流货物包装物、将货物(含包装物)由生产基地运往异地仓库、仓库之间调拨及送检等运输费用,不属于商品控制权移之前发生的与实现销售相关的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同营业成本运输费用混同的情况。”
佳饰家集团主板IPO在审 主板问询与回复 2026-07-16 “注:盛龙锦秀国际销售费用中包含运输支出,而发行人及聚力文化、靓时新材将运输支出列示于营业成本中,为统一口径,上表中盛龙锦秀国际的销售费用率已剔除运输费用”
旭阳新材874421 北交所问询与回复 2026-08-26 引用财政部实施问答原文:“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回复思路要点(可复用于同类问题)

1. 先做"费用性质"分类,再谈科目归属。 这是审核问题的真实落点——不是问"为什么不放营业成本",而是问"这一笔运输费到底是不是合同履约成本"。福建德尔的回复是标准范式:先逐项列明运输费的构成内容,再论证其不属于"商品控制权转移前发生的与实现销售相关的运输费用",最后得出结论。

2. 边界性运输费是必须单独解释的部分。 包装物周转运费、仓库间调拨、送检运输等属于"非销售相关",是计入销售费用的正当理由。若企业存在此类支出,应单独列示并给出判断依据。

3. 主动处理可比公司口径差异。 佳饰家集团的处理值得借鉴:为保证同行业可比数据可比,将可比公司的运输支出从销售费用率中剔除后再比较。这一步能有效避免因口径差异引发的毛利率可比性质疑。

4. 保留准则依据的原文引用。 旭阳新材的做法——在回复中直接引用财政部实施问答原文——有助于快速建立说服力。

来源:洛轴股份《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6-04-17);福建德尔《8-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02-13);佳饰家集团《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6-07-16);旭阳新材《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2026-08-26)

实操启示 · 给财务负责人的四条动作

① 做一张运输费性质分类表。 把运输费拆成三类:销售相关(应进营业成本);非销售相关(包装周转、调拨、送检等,可留销售费用);境外/特定贸易方式运费(需单独说明)。分类清晰是回答一切相关问询的基础。

② 切换科目时同步留存准则依据。 依据财政部实施问答调整列报的,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留存决策记录,包括:调整依据的文号与发布时点、调整内容与金额、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及理由。

③ 同步调整毛利率的可比口径。 若涉及同行业对比,须同时准备剔除口径差异后的可比数据,避免"毛利率异常"成为下一个问询点。

④ 警惕"混同"风险。 同一笔支出不得在营业成本与销售费用之间交叉归集。福建德尔的回复明确提到"不存在同营业成本运输费用混同的情况"——这说明审核机构会专门检查这一点。

案例 04/附带回售权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问题:对于具有重大影响且附带回售权的股权投资,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背景

 A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入股B公司,获取B公司16%的股权,完成增资后A公司将成为B公司第二大股东。 

 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完成增资后有权向B公司派遣一名董事;除拥有普通股股东权利外,A公司还享有回售权——若B公司发生特定回售事件时(如五年内B公司没有IPO),A公司即可行回售权,按投资成本加约定收益率将该股权回售给B公司。 

 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意图主要为资本整合和业务协同,包含获取新的用户场景、深度合作提升品牌价值等。 

出现分歧的要点

 分歧在于这笔投资**“权益性"还是"金融性”**: 

· 若属于权益性投资且具有重大影响 → 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回售权视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并分拆处理;

· 若不属于权益性投资 → 该项投资应整体作为金融工具核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判断的关键在于回售权是保护性权利还是实质性权利。 

监管分析与认定

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对附回售条款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监管采用三层递进判断: 

第一层: 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企业应综合自身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意图和管理模式,以及实际参与管理情况等综合分析:若计划与被投资方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战略整合协同效应增加企业价值 → 有动机通过实质性参与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若持有目的在于转让股权获取资本增值收益、有较明确持有期限或退出战略、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一般无意愿参与各项财务经营决策。

第二层: 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

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相比是否相同。若相同,则属于权益性投资;否则不属于。

第三层(本案例落点): 回售权是保护性权利还是实质性权利?

需结合股权投资的意图和管理模式判断,即回售权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公司作为普通股股东享有的风险和报酬。

本案例认定

· A公司有权派遣一名董事,拥有与其他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分红权及净资产分配权,从而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投资目的是达成业务协同、资本协同的股权战略投资,而非简单财务投资;

· 回售权存在与否与投资和退出投资的决策无关,不会实质性改变拟长期持有的意愿和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 属于保护性权利;

· 承担和享有的风险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并无明显不同。

结论: 该项股权投资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应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回售权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处理。

近期 IPO 案例

检索结论:检索到近期(2026年7月30日)披露的相似案例,但对应主体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其 IPO 反馈回复不在近两年范围内;近两年上市企业 IPO 反馈案例未检索到。

(一)年报问询函回复 — 业务实质高度吻合

昀冢科技(688260.SH,科创板,2021年4月上市)|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 2026-07-30

该公司回复中完整引用了本案例所依据的监管规定原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一、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规定:‘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

对照价值极高: 附件案例中"五年内未IPO即触发回售"与昀冢科技披露的"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条款结构完全一致,均为保护性权利 + 固定收益补偿的典型设计。这印证了一点——回售条款中的"固定收益"特征,本身就是判断其为保护性权利而非实质性权利的重要信号:它不改变投资方作为普通股股东的风险报酬实质,只是为退出增加了一道安全垫。

(二)IPO 在审项目 — 审核关注点参考(均尚未上市)

主体 性质与时间 表述
久吾高科301071,创业板IPO在审 预披露 2026-05-25 “根据监管规定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财务性投资对应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中仑新材301565,创业板IPO在审 预披露 2026-05-27 “此外,可比公司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规模较大,而公司不存在类似投资收益。”

回复思路要点(可复用于同类问题)

1. 按"三层判断"逐层举证,不要跳步。 回复结构建议严格对应上述第一、二、三层:先证明重大影响(派遣董事、席位、参与实质经营决策),再证明权益性属性(风险报酬与普通股股东相同),最后论证回售权的保护性性质。跳过前两层直接谈"回售权分拆"是最常见的失分点。

2. 用"是否影响投资与退出决策"来论证回售权性质。 这是监管给出的核心判准。可准备的证据包括:投资时点的战略规划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中关于长期持有的表述、其他股东同期无回购安排等。

3. 主动做"财务性投资"排除论证。 久吾高科的回复提示了一个高频关注点: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需从持有目的、期限、退出安排、是否参与经营决策四个维度反向排除。

4. 注意与可比公司的口径差异。 中仑新材被问到"为何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说明审核不仅看你怎么做,还会看你与同业是否可比。

来源:昀冢科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6-07-30);久吾高科《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5-25);中仑新材《7-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年年报更新)》(2026-05-27)

实操启示 · 给财务负责人的四条动作

① 建立投资分类台账,投资时即定性质。 新增对外投资时同步完成三项判断并留痕: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是否存在嵌入式衍生工具。事后补做极难自圆其说。

② 准备"投资意图"的书面证据。 监管反复强调"结合投资方的持有意图和管理模式"。战略合作协议、董事会决议、内部投决文件都是关键证据。仅凭投资协议中的表述不足以支撑权益性投资的认定。

③ 警惕"名义股东权利"与"实质风险报酬"背离。 如果投资方实际承担了经营风险(如同比例承担亏损、承担业绩对赌),却被主张为权益性投资,存在被质疑为"财务性投资"并重分类为金融资产的风险。

④ 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结论完全相反。 这一点将在案例5中展开,也是本系列最容易被忽略的分岔口。

案例 05/同一控制下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问题:同一控制下业绩承诺未完成,已确认的补偿款发生坏账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冲减资本公积?

案例背景

 2X18年,A公司收购控股股东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并有业绩承诺。 

 2X18年,C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发生净亏损8000万元,控股股东B公司需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A公司。针对该事项,A公司确认其他应收款8000万元,并贷记资本公积。 

 之后B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并于2X20年启动破产重整,且业绩补偿款一直未支付。 

出现分歧的要点

 分歧在于坏账准备的科目归属,而其根源在于或有对价的初始确认路径。 

 监管在本案例中实际上指出了两个层次的问题:后续补偿款无法收回时差额应如何处理;以及更前置的问题——当年全额确认8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本身是否恰当。 

监管分析与认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确认后,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第一层:无法收回时应原路冲回资本公积

 由于业绩对赌安排源于转让C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在满足或有资产确认条件时确认或有对价资产,相应调整资本公积。或有对价后续仍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因此相关补偿款无法收回时应原路冲回资本公积。 

第二层(更关键):当初全额确认8000万元是否恰当?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A公司只有在 “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补偿金额时才确认为一项资产,“基本确定"指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 

 案例中B公司后续发生经营困难并于2X20年启动破产重整,时间间隔较短,B公司很可能在2X18年度已存在财务困境迹象。此时A公司很可能无法基本确定能够全额收到业绩补偿款,不能全额确认业绩补偿款8000万元。 

一个必须掌握的分岔口

 这个案例揭示的真正考点,是或有对价在不同交易类型下的路径差异: 

交易类型 或有对价的会计路径 后续变动的去向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确认资产同时调整资本公积 不影响当期损益,调整资本公积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金融工具准则,作为或有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

对照近期披露的公开口径可以印证这一差异

福昕软件(688095.SH,科创板)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26-06-30):“补偿金额取决于被投资单位未来业绩实现情况,属于或有对价,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该补偿权利的收回期限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因此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具有合理性。”

宇瞳光学(300790.SZ,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审核问询函回复(2026-06-09):“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2022年和2024年金额较大主要系……2024年确认的收购玖洲光学业绩补偿款。” 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业绩补偿款,其后续计量变动是进当期损益的。

近期 IPO 案例

检索结论:未检索到近两年上市企业(2024年10月—2026年10月)的相似 IPO 反馈案例。

在2024年10月—2026年10月期间没有任何 IPO 反馈回复同时涉及"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这一具体结论(检索该关键词组合命中量为 0)。但检索发现以下两类高度相关的近期素材,均不满足"近两年上市"条件,仅作补充参考:

(一)业绩补偿款长期未清偿、计提减值的处理(年报问询函)

主体 性质与时间 反馈表述
神雾节能 000820.SZ深市主板 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2026-07-29 “公司已多次发函且联系中清孚尧工作人员就其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等说明上述业绩补偿款的可回收性,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回函。”
天沃科技002564.SZ深市主板 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2025-04-14 问询:“其他应收款——业绩补偿款余额为18.04亿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7.72亿元,期初累计计提12.35亿元,计提原因为预计无法收回,请详细描述……说明截至2023年度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要点:“2021年度,考虑中国能源已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较大的回款风险,故对于应收中国能源业绩补偿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有棵树300209.SZ创业板 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2025-05-12 “本报告期,你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为公司应收孙伯荣、陈进 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承诺业绩补偿款合计31,379.23万元。”

(二)对赌协议清理的会计处理(IPO 在审项目,尚未上市)—近期真正的高频议题

长晶科技(主板IPO在审)反馈问题直指:“发行人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 对赌协议’相关要求。”

冈田智能(主板IPO在审,2025-12-26)给出了关键的会计处理落点:"(i) 本协议中的投资人特殊权利条款均不涉及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主体、承担对赌回购义务;(ii) 如本协议中的投资人特殊权利条款会导致将本次投资认定为公司金融负债的,则该等条款应在公司上市财务报告出具日自动终止执行,且自始无效并不可恢复。”

盛龙股份(主板IPO在审,2025-11-17)给出了"自始无效"条款的具体衔接口径:“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回复思路要点(可复用于同类问题)

1. 同一控制 vs 非同一控制,必须在申报前就定性。 这是路径选择的分岔口,一旦选错,后续计量与列报全盘皆错。建议在收购方案设计阶段就明确会计处理路径。

2. “基本确定"的门槛要提前评估。 监管用了"时间间隔较短"这一表述,暗示应当回溯评估承诺方在业绩未完成当期的财务状况。若承诺方当期已出现财务困境迹象,全额确认即缺乏基础。

3.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落点,核心看三件事: ① 公司是否为对赌义务承担主体;② 相关条款是否会导致将投资认定为金融负债;③ 是否可约定"自始无效+上市后自动终止”。若三者均满足,方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4. 对"恢复条款"要格外谨慎。 冈田智能同时说明"涉及实际控制人的对赌条款仍然存在"但符合例外条件,说明未清理的条款必须逐项论证其不构成控制权变更风险。

来源:神雾节能《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26-07-29);天沃科技《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25-04-14);有棵树《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25-05-12);长晶科技《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6-09-18);冈田智能《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12-26);盛龙股份《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11-17);福昕软件《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26-06-30);宇瞳光学《向特定对象发行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2026-06-09)

实操启示 · 给财务负责人的四条动作

① 确认交易类型,锁定会计路径。 同一控制下→调整资本公积;非同一控制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进当期损益。在收购方案确定时就书面固化这一判断并留存依据。

② 重新审视存量业绩补偿款的确认基础。 按"承诺方在承诺完成当期的财务状况"回溯检验是否满足"基本确定(>95%)"。若不满足,应评估是否需要前期差错更正。

③ 把减值触发信号纳入监控。 天沃科技的案例显示,“承诺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触发单项全额计提的明确信号。建议建立承诺方资信状况的定期核查机制,并将核查结论书面留档。

④ IPO 申报前,把对赌协议的"会计口径"与"清理口径"一并完成。 仅清理协议而不解决会计处理认定,等于把问题留给会计师。回复时须同时给出:条款清单、清理过程、会计处理结论。

案例 06/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计负债问题

问题:公司提供财务担保适用什么准则规定?

案例背景

 2X19年2月至3月,A公司为其联营企业的2笔借款(本金合计5亿元)提供担保,联营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2笔借款的抵押物。 

 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若联营企业到期无法履行偿债义务,A公司需向债权人偿付100%的损失。

 2X20年4月,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A公司将来因该笔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对其进行补偿。 

 2X20年10月,债权人提起诉讼。至2X20年底经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需承担被担保方不能清偿部分100%的赔偿责任。A公司在2X19年年报、2X20年半年报中均未作任何会计处理或信息披露,直至2X20年年报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5亿元。 

出现分歧的要点

三个争议点:

1. 适用哪条准则——或有事项准则(预计负债)还是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

2. 确认时点——担保合同签订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还是诉讼判决日?

3. 计量口径——能否考虑抵押物价值?能否考虑控股股东的补偿承诺?

监管分析与认定

第一点: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而非或有事项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明确规定:对于财务担保合同,除明确视作保险合同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合同以外,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案例中A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明确其需要承担联营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蒙受的100%损失,符合准则中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概念,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点:确认时点严重滞后

A公司不应在2X20年底法院判决后才确认担保损失,而应在财务担保合同签订及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就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后续信用减值损失的变动计入相关期间损益。同时,需按照准则规定披露财务担保合同相关的风险信息。 

第三点:抵押物可考虑,控股股东承诺不可考虑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抵押物价值:应当反映

若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全额赔付后,有权向联营企业主张借款抵押物的物权,则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应反映预期自抵押物上收回的金额。

控股股东补偿承诺:不应考虑

控股股东提供的补偿承诺,是在担保合同成立之后、出于股东身份提供的额外补偿,不属于担保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在计量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予以考虑,应单独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这是本案例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实务的一个判断:股东补偿不能用来减轻担保损失——它是股东给公司的钱,不是担保合同的一部分。

近期 IPO 案例

检索结论:未检索到近两年上市企业(2024年10月—2026年10月)的相似 IPO 反馈案例。

但检索到了实质高度吻合的年报问询函案例,以及多家 IPO 在审项目涉及该议题。以下均不满足"近两年上市"条件,仅作补充参考:

(一)先锋新材(300163.SZ,创业板)|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 2025-05-30

这一份几乎逐条命中了本案例的全部监管关注点,强烈建议对照阅读。业务实质全部吻合:为关联方/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控股股东兜底、争议最终落到"预计负债 vs 财务担保合同 ECL”。

· 抵押物与偿付能力论证:“根据历史经验,关联担保从未发生过由上市公司承担实际担保责任的情况……公司位于宁波的厂房和土地均未抵押……土地使用权、厂房、在建工程账面净值合计约为 2.18 亿元,且公司目前无带息负债,在必要时可通过厂房和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来获取维持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

· 前期已计提金额:“2023年度,你公司就预计可能发生的财务担保损失计提了5550万元的预计负债。”

· 控股股东沟通代偿:“公司已与相关银行……和其控股股东卢先锋就逾期和将到期的银行贷款的偿付进行积极沟通……以避免公司承担财务担保损失。”

· 审计结论值得高度警惕:“中审众环认为无法就上述财务担保合同损失应计提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判断上述担保事项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以及对上期及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准则适用口径的近期引文(年报问询函回复,口径一致)

主体 时间 表述
华纺股份600448.SH沪市主板 2026-07-1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担保,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司南导航688592.SH科创板 2025-07-01 给出了具体计量公式:“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本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三)IPO 在审项目(尚未上市,仅作审核关注点参考)

· 长晶科技(主板IPO在审,2026-09-18):同一份反馈回复中同时包含财务担保合同与对赌协议会计处理两个议题,问询涉及_"(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_

· 康瑞新材(主板IPO在审,2026-03-20):引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原文论述财务担保合同减值处理。

· 惠科股份(主板IPO在审,2025-12-22):申报期审计调整中"预计负债"调增8,287.24万元,属于由审计倒推补提预计负债的痕迹。

回复思路要点(可复用于同类问题)

1. 把担保"清单化”,逐笔适用准则。 对外担保不是一笔总额,而是若干笔不同性质担保(关联方/第三方、有无抵押物、是否已涉诉)。回复时应逐笔列表,分别说明适用准则、确认时点、计量依据。

2. 抵押物的价值论证必须做到"可量化"。 先锋新材的做法值得学习:不仅说明账面净值,还提供可替代融资能力的佐证,从而论证损失的最佳估计数。这是审计师最难获得证据的环节。

3. 务必预设"审计无法获取充分证据"的后果。 先锋新材案例中会计师明确表示无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这直接可能导致非标意见。在担保金额重大的项目中,审计师会倒逼公司补提预计负债(如惠科股份的审计调整),公司应有预期。

4. 控股股东补偿单独走权益性交易。 若控股股东已出具补偿承诺,应单独论证其作为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要试图用它来降低担保损失计提——这正是监管明确否定的做法。

来源:先锋新材《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25-05-30);华纺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2026-07-14);司南导航《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2025-07-01);长晶科技《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6-09-18);康瑞新材《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6-03-20);惠科股份《问询与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12-22)

实操启示 · 给财务负责人的五条动作

① 立即做担保事项的准则适用自查。 对所有对外担保(尤其约定承担100%损失的),确认是否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非或有事项准则。适用错误会导致确认时点系统性滞后。

② 把确认时点前移至合同签订日。 不能再等到"出事"或"判决"才确认。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重新评估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③ 抵押物价值必须形成可审计的证据链。 建议准备:抵押物评估报告或账面净值明细、市场价值参考、被担保方其他增信安排、以及抵押物变现的可行性说明。

④ 把控股股东补偿与担保损失严格隔离。 两套账、两套逻辑:担保损失走 ECL 计量(可考虑抵押物、不考虑股东补偿),股东补偿走权益性交易单独处理。绝不能用股东承诺来少提负债。

⑤ 补齐信息披露缺口。 案例中A公司在2X19年年报、2X20年半年报均未作任何处理或披露,这本身是严重的合规问题。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财务确认义务是同步的,不能只做一头。

CONCLUSION

三个贯穿全部案例的监管逻辑

回头看这 6 个案例,会发现监管在认定中反复使用的是同一套方法论。对财务人员而言,把握以下三点,比记住 6 个具体结论更有价值:

第一,一切从"实质重于形式"出发。
卖方信贷模式下谁是客户、附回售权投资的风险报酬是否与普通股股东相同、控股股东补偿是否属于担保合同条款——监管从未看合同写了什么,只看交易实质是什么。

第二,先找"分岔口",再套准则。
本期 6 个案例中至少有三个关键分岔口:

· 或有对价:同一控制 vs 非同一控制 → 资本公积 vs 当期损益

· 担保:财务担保合同 vs 一般或有事项 → 金融工具准则 vs 或有事项准则

· 股权投资:权益性投资 vs 金融性投资 → 长期股权投资 vs 金融资产

分岔口判断对了,准则自然就对了;分岔口判断错了,后面做得再细也是错的。

第三,确认时点前移、计量口径收紧。
卖方信贷要"持续关注"信用风险、财务担保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业绩补偿款要回溯检验"基本确定"——监管对"事后确认"的态度是明确的:能提前确认的,不要等到出问题才确认。